□華西都市報特約評論員張貴峰
  社評
  要想實現“駕照自學自考”,還需多方面的突破,既需要相關部門協同突破“部門利益藩籬”;也需要進一步從源頭上健全完善相關法規,推進簡政放權。
  公安部副部長黃明日前表示,將推動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改革,並堅持“公開、開放、脫鉤、便利”等原則。公安部正在組織調研論證,爭取儘快形成改革具體措施。人們期盼已久的駕照自學自考,或許在此輪改革中有所突破。(11月24日人民網)
  在現行駕照培訓考試制度下,“繞開駕校”的“駕照自學自考”實際上是不被允許的,“必須通過駕校培訓”事實上是考駕照的唯一選擇。因此若要“給予考生更多選擇權”,勢必需在允許“駕照自學自考”上有所突破。
  而進一步的“脫鉤”原則——“打破部門利益藩籬,斬斷或明或暗的利益鏈”,更讓人們強烈感受到這種“有望獲突破”的希望。眾所周知,“駕照自學自考”之所以在“人們期盼已久”情況下仍長期難以“突破”,無法成為一種真正普遍而可行的駕考選擇,車管部門與駕校之間沒有實現徹底的“脫鉤”、存在各種“或明或暗的利益鏈”,並由此形成“部門利益藩籬”,正是一個重要的阻力和障礙所在。
  但是,在看到“駕照自學自考有望獲突破”的同時,也要清醒意識到,要想真正實現這一“突破”,依然難言輕鬆。因為在現實操作中,可能影響和妨礙“駕照自學自考”的原因,實際上是非常複雜的。如“駕照自學自考”所可能涉及的“部門利益藩籬”,就不止僅限於公安車管一個部門,還會進一步涉及交通運輸部門。因為依據現行行政職能劃分,“駕照的申領和考試”雖屬公安部門管轄,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卻是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能。
  除了“部門利益藩籬”,突破“駕照自學自考”事實上還存在一些法規方面的障礙。如針對“駕照自學自考”,儘管此前公安部曾表示“我國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申請駕駛證必須經過駕校培訓”,但同時又強調,“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條規定: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而針對“教練車、教練員”,交通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又有規定,“教練車輛應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教練員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在這些規定限制下,那種“不經駕校”的駕照自學自考,勢必都不可能行得通,因為不僅“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指導下”條件很難做到,而且獨立於培訓機構的駕駛員培訓行為本身也是不被交通運輸部門“許可”的。
  這種背景下,要想實現“駕照自學自考”,顯然還需多方面的突破,既需要相關部門協同突破“部門利益藩籬”;也需要進一步從源頭上健全完善相關法規,推進簡政放權,以便在充分兼顧“考生選擇權”與駕照培訓秩序的前提下,提供一個更為靈活寬鬆的駕照考試環境。  (原標題:“駕照自學自考”尚需多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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