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記者 凌越
  通訊員 黃秋盈 羅文君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的重要措施,一直備受關註。記者註意到,今年以來,廣州天河區法院受理的公積金類行政訴訟案件呈“井噴”態勢——1-10月,該院受理的住房公積金行政一審案件576件,占當期行政訴訟案件受理總數73.6%,比去年同期增長了323%;且經法院審理查明,九成以上該類案件的用人單位,都存在各種各樣欠繳公積金的事實。
  【典型違法A】
  企業未設公積金繳存賬戶
   廣州住房公積金中心曾接到一名企業員工的舉報,稱該企業未設公積金繳存賬戶。公積金中心查明發現,這家位於從化的某蜂業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手續,於是責令該公司限期辦理。可該公司逾期仍未辦理,於是公積金中心遂對該公司作出罰款44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公司以公積金中心未通知為由不服處罰決定,並訴至天河區法院。法院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查明企業已簽收公積金中心告知其提起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限的郵政快遞,遂駁回企業要求撤銷處罰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天河區法院法官表示,部分企業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像社保基金一樣具有強制性,因此可繳可不繳;有的企業在用工前與職工私下簽訂“自願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協議”、“住房公積金以工資方式發放”等以免繳公積金;部分企業認為已經為職工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補貼,無需再為其繳存單位應繳部分公積金;更有企業認為進城務工人員不屬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的職工,因此不需要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
   法官提醒,《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文規定,公積金的繳存具有強制性,只要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具有合法的勞動合同關係,就是住房公積金的繳交主體。用人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中心為員工開設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每月向中心繳納員工的住房公積金。
  【典型違法B】
  公司自行“變通”繳納
   汪先生2005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間,在廣州某通訊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10月,該公司向員工發出《通告》表示:“由於公司實際只為職工負擔基本工資5%的公積金費用,因此個人繳存公積金費用分為兩部分,一是按公司名義繳交部分(繳存基數×20%-基本工資×5%)直接在員工職位津貼中扣除,再轉存員工公積金賬戶上;二是個人應繳部分(繳存基數×20%)在員工工資中的‘公積金’項目欄扣除。”
   2014年3月,汪先生向廣州住房公積金中心投訴。住房公積金中心調查後,於4月作出責令限期辦理決定,令該公司為汪先生繳存2005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間單位應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人民幣104436元。通訊公司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應當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為汪先生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為汪先生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公司將本應直接向職工發放的工資予以扣留並充抵為住房公積金,以逃避應當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律義務,顯屬違法。該部分工資理應退還給汪先生,並由廣州公積金中心另行追繳該公司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法官說法】
   天河區法院法官表示,法律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有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單位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應由用人單位進行繳存,用人單位扣減、變相扣減員工工資用來抵作單位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由於該款實質上屬於員工的工資部分,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法官提醒,即使用人單位和員工合意約定單位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在員工工資內進行扣減,再以單位名義繳存,但因此種約定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要求,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約定也是無效的,用人單位的繳存義務依然不得免除。耍小聰明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僅不能免除自身義務,還可能面臨公積金中心的行政處罰。 編輯:李傑  (原標題:天河公積金行政訴訟案漲三倍 企業:出招避繳小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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